|
||||||
政策法規松滋市住建局《關于印發松滋市供水水質監督管理規定的通知》松建發〔2010〕13號
松滋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關于印發《松滋市供水水質監督管理規定》的通知
局屬各單位: 現將《松滋市供水水質監督管理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松滋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10年12月4日
松滋市供水水質監督管理規定
為加強供水水質管理,強化水質監督, 全面提高供水質量,保障全市供水水質安全,根據《城市供水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58號)、《城市供水水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56號)、《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2006)等有關規定和要求,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供水的生產、經營及對供水水質實施檢測、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供水水質,是指公共供水及自建設施供水(包括二次供水)的水質。本細則所稱供水水質監督管理,是指對供水單位執行國家、省有關城市供水水質標準及相關技術規范情況的監督和管理。 本規定所稱二次供水,是指因建筑物高度對水壓要求超過本市規定的供水水壓標準,將公共供水經過儲存、加壓后,再向用戶提供用水的供水方式。 本規定所稱供水單位,是指從事公共供水及自建設施供水(包括二次供水)的單位。 第三條 本規定確立的松滋市供水水質監督管理制度,是對松滋市供水單位的水質質量、管理機構運行情況、水質標準執行情況、水處理工藝運行情況、凈水設備、材料和藥劑的使用情況、群眾投訴事件處理情況、供水水質事故應急制度與措施的落實情況,以及水源水、出廠水、管網水質量的全面監督和管理。 第四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為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供水水質的監督管理工作,主要工作職責: (一)負責制定水質監督管理工作計劃,按計劃實施本市行政區域內水質監督管理工作。 (二)對重大供水水質突發事件組織進行調查和處理; (三)對供水單位執行國家標準、規范、規程的情況進行監督; (四)對全市水質監測結果進行分析。對不達標的供水單位下達整改通知,并進行跟蹤檢查。 (五)編制全市供水水質督察公報及相關水質報告。 第五條 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通過部門財政預算每年劃撥??钣糜诒WC水質監督管理工作計劃的實施。 第六條 供水水質監督管理實行企業自檢、行政監督相結合的制度。建立供水單位負責、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監管、社會公眾參與的水質管理機制,逐步形成企業自檢、行政監管、公眾監督的水質監管體系。 第七條 供水單位應當加強供水水質各個環節的運行管理,不斷提高凈水工藝和檢測水平。對所用的各類凈水劑及各種與制水有關的材料,應符合有關質量標準,達不到標準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八條 供水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水質自檢制度,強化水質自檢環節,并按照國家、行業標準規定的水質檢測項目、檢測頻率、檢測方法進行檢測,確保城鎮供水水質符合標準。其中: 原水9項指標檢測,每周不少于一次。 出廠水9項指標檢測,每日不少于一次。 管網水9項指標檢測,每月不少于一次。 供水規模達到3-10萬立方米/日的供水單位應具備10項指標檢測能力;供水規模達到3萬噸/日以下的供水單位應逐步具備10項水質指標檢測能力。供水單位不能按標準要求自檢的項目應當委托具備相應檢測能力或資質的第三方檢測機構承擔。 檢測項目:“10項指標”:指《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2006)規定的渾濁度、色度、臭和味、肉眼可見物、CODMn、氨氮、余氯、細菌總數、總大腸菌群、耐熱大腸菌群。 水質自檢結果超標時,供水單位應當立即查明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阻止水質事故的發生。 從事供水生產和水質檢測人員,必須經專業培訓合格,持證上崗。 第九條 供水單位應當定期向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水質檢測數據: (一)在每周三以前,上報上周對水源水9項、出廠水9項指標檢測數據。 (二)在每月10日前,上報管網水9項水質指標檢測數據,同時上報供水量、供水壓力等統計數據。 供水單位依照本條規定上報的水質檢測數據,應當是經國家、省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資質認定的水質檢測機構檢測的數據。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對供水單位報送的水質檢測數據進行審查, 發現問題向責任單位下達整改通知,責令限期整改。 第十條 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市食品衛生監督部門進行全市供水水質抽檢和檢測工作。 抽檢范圍為本市城鎮供水的水源水、出廠水和管網水?! 」┧畣挝粦敯凑諊乙幎ㄔO置水質采樣點,采樣點應當在水源取水口、水廠出水口和居民經常用水點等部位設置,并應具有代表性。采樣點一般按供水人口每2萬人設置一個。并報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供水單位應當確保采樣點具備采樣條件,并認真配合食品衛生監督部門做好取樣工作。每次抽檢從全市采樣點中隨機確定,每個采樣點每年抽檢不少于一次。抽檢水源水、出廠水、管網水原則上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并根據實際情況適時調整水質抽檢數量和頻率。水質檢測執行以下標準:水源水地表水執行《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水源水地下水執行《地下水質量標準》(GB/T14848-1993);出廠水、管網水和管網末梢水執行《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2006)。如有國家新頒布的標準,執行新標準。 第十一條 水質檢測部門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嚴格按照有關規范進行取樣、化驗,保證抽檢結果真實可靠,及時報送數據材料,嚴禁弄虛作假、營私舞弊。取樣時應有被檢單位工作人員在場,并經雙方簽字確認。 (二)應當按時將水質檢測結果報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季度抽檢數據于次季度第一個月10日前提交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材料包括電子文檔一份,書面檢測報告一份。 (三)對抽檢過程中發現的問題,應當進行分析,提出整改意見,報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二條 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接到水質檢測部門的抽檢結果后,應當進行審查并編制城市供水水質公報。通過媒體向公眾發布。對水質抽檢和監督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向責任單位下達整改通知,限期整改。 相關責任單位在接到整改通知書后應當立即進行整改,并將整改情況和整改后水質檢測結果及時報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確保城市供水安全。整改后重新檢測等相關費用由相應責任單位承擔。 第十三條 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應當每半年委托具備檢測能力和資質的檢測機構對二次供水設施的出水進行一次檢測,如水質不達標,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整改,再次檢測不達標,則限期更換設備。 第十四條 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應當每半年對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一次,并建立、健全二次供水水質管理制度和清洗消毒檔案。 第十五條 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單位應經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清洗消毒從業人員應經衛生知識培訓,每年進行一次健康體檢,未取得《體檢健康證》或未經培訓的人員不得從事清洗消毒工作。 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單位應按照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的有關規定與規程進行清洗消毒。 第十六條 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檢測機構對供水單位的出廠水、管網水和二次供水水質進行定期和不定期檢查,發現供水水質不合格或存在安全隱患的應責令被檢查單位限期整改,并將檢查情況進行通報。 第十七條 供水單位應當按照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定期公布有關水質信息,接受公眾關于供水水質信息的查詢。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應及時將水質檢測結果向供水區域內用戶公示。 第十八條 供水單位應當設立和完善供水服務熱線,受理用戶投訴,對投訴的水質問題應立即派員到現場調查處理,并及時答復用戶。 第十九條 供水單位應當制定供水水質保障應急預案,報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定期組織演練。 水質保障應急預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突發事件的監測與預警; (二)突發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報告、通報制度; (三)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技術和監測機構及其任務; (四)突發事件的分級和應急處理工作方案; (五)突發事件的預防措施; (六)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專業隊伍的建設和培訓。 供水水源被污染或生產過程中水質出現問題,供水單位應立即采取措施,保證供水質量。出現較為嚴重的供水水質事故的,應當上報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單位。 因不可抗力導致城市供水水質難以持續達到標準的,供水單位應當立即向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及當地政府書面報告;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供水單位應當會同相關部門立即啟動供水水質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及時采取措施,減少或盡快消除因此帶來的不利影響。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供水水質安全事故或安全隱患,應當立即向有關供水單位或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一條 發生供水水質安全事故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立即派員前往事故現場,進行調查取證。水質事故調查期間,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證據,不得謊報、瞞報或毀滅證據,妨礙、阻撓事故原因的調查取證。 第二十二條 供水單位發現供水水質不能達到標準,確需停止供水的,應報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提前24小時利用媒體向社會發布相關停水信息。 第二十三條 對違反城鎮供水水質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為,依照建設部《城市供水水質管理規定》、《松滋市城市供水管理實施細則》予以相應處罰。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由松滋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文章企務公開![]() |
||||||
鄂ICP備11020489號 ![]() 版權所有:松滋市城市水務有限公司 24小時服務熱線:0716--6222443 ![]() |